本公司在承运行李时,将开具写明以下事项的发货单。其中,第1项至第4项由发货人填写,第5项至第14项由本店填写。其中第9项有可能不填。
将行李交付给以下各项所列者时,本公司视其为向收货人交货。
本公司对于行李的灭失或毁损的责任,从收到发货人的行李时开始生效。
除非证明自己的员工或使用人及其他为运输而使用本服务的人对行李的交付、保管及运输疏忽大意,否则本公司将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或延误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行李灭失、毁损或延误所带来的损失,以及擦伤等不损害原有功能的损伤,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或因本公司的责任造成行李灭失、严重毁损或延误时〔仅限于第9条第2款的情况。〕,本公司将退还运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本公司未收到运费,则不再收取。
关于行李的缺陷或性质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发货人必须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但是,发货人没有过失,不知道其缺陷或性质时,或者本公司知道此情况时不受此限。
2010年6月14日 株式会社JAL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