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利用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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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 1. 本运输条款适用于快递行李的运输。
  • 2. 关于本运输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习惯。
  • 3. 无论前两条的规定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本公司可接受特殊合同的申请。

第2章 承运

第2条 受理日期和时间

  • 1. 本公司确定受理日期和时间,并在营业所及其他事务所的店面公示。
  • 2. 如更改前款的受理日期和时间,则事先在营业所及其他事务所的店面公示。

第3条 发货单

本公司在承运行李时,将开具写明以下事项的发货单。其中,第1项至第4项由发货人填写,第5项至第14项由本店填写。其中第9项有可能不填。

  • (1)发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 (2)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送货地址及其电话号码〔如送货地址是机场,请填写机场名称、柜台名称及预定领取时间〕
  • (3)行李的品名
  • (4)运输上的特别注意事项〔填写易碎品、容易变质或腐烂的物品等行李性质的分类及其他必要事项。〕
  • (5)快递名称
  • (6)本公司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 (7)承运行李的营业所及其他事务所的名称
  • (8)行李领取日期
  • (9)行李交付预定日期〔我公司承运收货人在特定的日期和时间使用的行李时,将填写其使用目的及行李交付的日期和时间。〕
  • (10) 重量和体积的分类
  • (11) 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金额
  • (12) 责任限额〔每件行李(包含消费税等的价格)30万日元〕
  • (13) 咨询窗口的电话号码
  • (14) 有关行李运输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4条 行李内容的确认

  • 1. 本公司对发货单上填写的行李的品名或运输上的特别注意事项有疑问时,可征得发货人同意,当其面进行检查。
  • 2. 本公司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当行李的品名或运输上的特别注意事项与发货人填写的内容无异时,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3. 根据第1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当行李的品名或运输上的特别注意事项与发货人填写的内容不同时,检查所需费用将由发货人承担。

第5条 打包

  • 1. 发货人必须根据行李的性质、重量、体积等进行打包,以便于运输。
  • 2. 当行李的打包不适合运输时,本公司将要求发货人进行必要的打包,或者发货人承担费用,由本公司进行必要的打包。

第6条 拒绝承运

  • 1.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款,本公司将拒绝承运。
    • (1)运输的申请没有依据本运输条款时。
    • (2)发货人没有在发货单上填写必要事项,或者不同意第4条第1款规定的检查时。
    • (3)打包不适合运输时。
    • (4)发货人要求运输方面承担特殊费用时。
    • (5)运输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序良俗时。
    • (6)行李为下列物品时。
      • a)火药类及其他危险品、污物等有可能损害其他行李的物品
      • b)本公司特别规定和明示的其他物品
        • 1)贵重物品
          • a)铂金、金、银、其他贵金属及其制品
          • b)铱、钨、其他稀有金属及其制品
          • c)货币〔纸币、硬币〕及金券
          • d)股票、债券、预付卡、其他有价证券、未使用的邮票及印花税票
          • e)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琥珀、珍珠、其他宝石及其制品
          • f)艺术品及古董
          • g)无法复制的原稿、磁带、胶卷及其他电磁记录媒体等
        • 2)活体动物 〔包括鱼类〕
        • 3)遗体、遗骨
        • 4)危险品、火药类、高压气体、腐蚀性液体、易燃性液体、可燃性液体、可燃性固体、氧化物质、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磁性物质、其他有害物件及其附着物件,或枪械刀剑等航空法实施规则第194条规定的禁止运输的物品
        • 5)内容包含多条个人信息的物品
        • 6)除上述项目外,航空法、其他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或要求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 7)包装、打包不完整的物品、易碎品、容易腐烂或变质的物品、散发异味的物品及本公司认为会给他人带来不便的其他物品
        • 8)本公司认为会对人或搭载物件或飞机造成危害的物品
        • 9)本公司认为发货单上填写的申报事项是虚假的物品
        • 10)本公司认为不利于航空安全的物品
    • (7)存在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时。
    • (8)1件的申报价格超过30万日元的行李。
  • 2. 除了前款各项所列物品外,本公司也不接受航空公司限制承运的行李及适用于品目分类运费的行李。

第7条 外包装的标注

  • 1. 本公司接收行李时,会将写有第3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第8项、第9项〔若无填写则除外。〕、第12项及第13项所列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的纸贴在行李的外包装上。
  • 2. 如果本公司认为前款标注的行李的质量或形状等不适合,可能会通过其他方法标注。

第8条 运费等的收取

  • 1. 本公司接收行李时,将收取向国土交通大臣申报的运费及其他运输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运费等”。〕
  • 2. 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在交付行李时,本公司可能会允许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等。
  • 3. 运费等会在营业所及其他事务所的店面公示。
  • 4. 本公司收取的运费等不会返还。

第3章 行李的交付

第9条 交付行李的日期

  • 1. 如果发货单上写有行李交付预定日期,本公司将在该日期之前交付行李。但是,因交通等原因,可能会在行李交付预定日期的次日交付。
  • 2. 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本公司在发货单上填写行李的使用目的及交付预定日期(如果交货地点为机场,则为领取的预定日期和时间)并承运时,都将在发货单上所写的行李交付预定日期(如果交货地点为机场,则为领取的预定日期和时间)之前交付行李。
  • 3. 如果发货单上未填写行李交付预定日期,本公司将根据运输距离,自发货单上所写的行李领取之日起,在经过了按以下方式计算出的天数的日期〔承运地点或送货地点在本公司规定的孤岛、山区等地时,自行李领取之日起经过的相当天数的日期〕之前交付行李。但是,因交通等原因,可能会在行李交付预定日期的次日交付。
    • (1)最初的四百公里为2天
    • (2)超过最初的四百公里 运输距离每四百公里为一天

第10条 交付给收货人以外的人

将行李交付给以下各项所列者时,本公司视其为向收货人交货。

  • (1)送货地点为住宅时,送货地点的同居者或类似的人
  • (2)送货地点为机场时,携带本公司开具的随身行李提货单者或类似的人
  • (3)送货地点不是上述各项时,则为其管理者或类似的人

第11条 收货人不在时的措施

  • 1. 如因收货人或前条中规定的人不在而无法交货时,本公司将通过写有欲交付行李的日期和时间及本公司的名称、联系电话、交付行李的其他必要事项的通知单〔以下称 “收货人不在通知单”。〕通知收货人,并将行李保管在营业所及其他事务所。
  • 2. 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在得到收货人的邻居〔如果收货人住在公寓楼,则包括其管理员。〕的同意后,我们也可能委托邻居将行李交给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收货人不在通知单上填写委托交付行李的邻居的姓名。

第12条 无法交货时的措施

  • 1. 当无法确定收货人,或者收货人对行李置之不理或拒收,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领取时,本公司会及时设定适当的时间要求发货人给出处理行李的指示。
  • 2. 前款规定的指示要求以及按照该指示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将由发货人承担。

第13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的处理

  • 1. 当在适当的时间内没有前条第1款规定的指示时,本公司将预先通知发货人,在要求其给出指示之日起对行李保管3个月后,可在公正的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行李是容易变质或腐烂的物品,并且在适当的时间内没有指示时,本公司在预先通知发货人后,将立即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处理。
  • 2. 本公司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理行李时,会及时将情况通知发货人。
  • 3. 本公司根据第1款的规定处理行李时,会将其货款充当要求给出指示以及保管行李及处理时所需的费用,如有不足,则向发货人收取,如有剩余,则退还给发货人。
  • 4. 本公司在预定送货之日起3个月后,送货人及收货人都不明确或没有指示时,可在公正的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行李是容易变质或腐烂的物品,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指示时,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处理。

第4章 指示

第14条 行李交付日

  • 1. 发货人可指示本公司对行李进行停止运送、送回、转送或其他处理。
  • 2. 前款规定的发货人的权利,在行李交付给收货人时即告终止。
  • 3. 按照第1款规定的指示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将由发货人承担。

第15条 不接受指示时

  • 1. 如果本公司认为有可能妨碍运输时,则可能不会接受发货人的指示。
  • 2. 如本公司根据前款规定不接受指示时,会及时将情况通知发货人。

第5章 事故

第16条 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 1. 当本公司发现行李灭失时,会及时将情况通知发货人。
  • 2. 当本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毁损,或判断行李交付日期将远远超过预定交付日期时,会及时设定适当的时间要求发货人给出处理行李的指示。
  • 3. 本公司在前款的情况下无暇等待指示,或者在本公司设定的期间内没有指示时,为了发货人的利益,将对行李进行停止运送、送回或其他适当的处理。
  • 4. 本公司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时,会及时将情况通知发货人。
  • 5. 无论第2款的规定如何,如果本公司认为会妨碍运输时,则可能不会接受发货人的指示。
  • 6. 如本公司根据前款规定不接受指示时,会及时将情况通知发货人。
  • 7. 按照第2款规定的要求给出指示以及按照指示进行处理,或者按照第3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如果行李的毁损或延误是发货人的责任,或者是因行李的性质或缺陷造成的,则将由发货人承担,如果是其他原因,则由本公司承担。

第17条 危险品等的处理

  • 1. 当本公司在运输途中得知行李属于第6条第1款第6项a的物品时,会卸下行李进行处理,以防止造成其他运输方面的损害。
  • 2. 按照前项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将由发货人承担。
  • 3. 本公司根据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时,会及时将情况通知发货人。

第18条 开具事故证明

  • 1. 在需要提供行李灭失的相关证明时,本公司可从预定的行李交付之日起1年之内,开具事故证明。
  • 2. 在需要提供行李的毁损或延误的相关证明时,本公司可从行李交付之日起14天以内,开具事故证明。

第6章 责任

第19条 责任的生效期

本公司对于行李的灭失或毁损的责任,从收到发货人的行李时开始生效。

第20条 责任与举证

除非证明自己的员工或使用人及其他为运输而使用本服务的人对行李的交付、保管及运输疏忽大意,否则本公司将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或延误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21条 免责

对于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行李灭失、毁损或延误所带来的损失,以及擦伤等不损害原有功能的损伤,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1)行李的缺陷、自然损耗
    • 1)包、行李箱超过30kg
    • 2)因老化等行李的固有缺陷造成的破损
    • 3)可拆卸的脚轮等突起物,或皮带、名牌等附属品的缺损
    • 4)轻微的破损(擦伤、污迹、凹陷)
  • (2)行李的性质所造成的起火、爆炸、闷气、霉变、腐烂、变色、生锈及其他类似的原因
  • (3)同盟罢工或同盟怠业、社会骚扰及其他骚乱或抢劫
  • (4)不可抗力导致的火灾
  • (5)无法预测的异常交通阻碍
  • (6)地震、海啸、风暴潮、洪水、暴风雨、山体滑坡、山崩及其他自然灾害
  • (7)因执行法律法规或公共权力而停止运输、开封、没收、扣押或交给第三方
  • (8)发货人填写的发货单中的内容有错误,以及其他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故意或过失

第22条 关于限制承运行李的特别规定

  • 1. 关于属于第6条第1款第5项的行李,本公司对于其灭失、毁损或延误,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2. 关于属于第6条第1款第6项的行李,如果本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运了该行李,对于行李的灭失、毁损或延误,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3. 关于易碎品、容易变质或腐烂的物品等需要在运输中特别注意的行李,如果发货人没有在发货单上写明情况,且本公司不知情时,因运输中没有特别注意而造成的行李灭失或毁损,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23条 责任终止的特别原因

  • 1. 本公司对于行李的毁损,除非自交付行李之日起14天以内发出通知,否则责任将终止。
  • 2. 如果本公司知道行李损坏而交付,前款规定则不适用。

第24条 损失赔偿金额

  • 1. 本公司对于行李灭失造成的损失,将在发货单上注明的行李价格〔指发货地点的行李价格。下同。〕的责任限额〔以下称“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 2. 本公司对于行李毁损造成的损失,将以行李的价格为标准,根据毁损程度,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 3. 如果根据前2款的规定决定进行赔偿,并明确了收货人或发货人遭受了重大损失时,无论前两款的规定如何,本公司都将在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
  • 4. 本公司对于行李延误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 (1)在第9条第1款及同条第3款的情况下,除了第11条中通过收货人不在通知单通知在预定交付日期的次日之前交付行李之外,因在预定交付日期的次日之前未交付行李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将在运费等范围内进行赔偿。
    • (2)在第9条第2款的情况下,因无法在特定的日期和时间使用该行李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将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 5. 当行李的灭失或毁损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发生时,本公司将根据第1款、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及前款的规定,在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总额。
  • 6. 无论上述各款的规定如何,当行李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灭失、毁损或延误时,本公司将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5条 运费等的退还等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或因本公司的责任造成行李灭失、严重毁损或延误时〔仅限于第9条第2款的情况。〕,本公司将退还运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本公司未收到运费,则不再收取。

第26条 时效

  • 1. 自收货人领取行李之日起1年后,本公司的责任因时效而终止。
  • 2. 前款所述期间在行李灭失的情况下,自预定的行李交付之日起计算。
  • 3. 如果本公司知道行李损坏,则前2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27条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行李的缺陷或性质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发货人必须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但是,发货人没有过失,不知道其缺陷或性质时,或者本公司知道此情况时不受此限。

第7章 附带业务

第28条 附带业务

  • 1. 如果本公司承接了货款代收、货款垫付、行李打包、分拣、保管及其他快递业务中附带的业务〔以下简称“附带业务”。〕,将收取公示于营业所及其他事务所店面的费用或实际费用。
  • 2. 除非另有规定,只要性质允许,附带业务适用第2章的规定。

第29条 货款代收

  • 1. 在行李发送之前,货款代收的追加或代收货款的变更依照本条的规定。
  • 2. 对于办理了代收货款的行李,如果发货人在该行李发送后取消了代收货款的委托,或者因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责任而无法收取货款时,本公司将不退还代收货款的费用。

第30条 投保

  • 1. 在申请运输时,由本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发货人的同意后,本公司将根据发货人的费用承担运输险。
  • 2. 保险费率及其他运输险的相关事项公示在店面。

2010年6月14日 株式会社JAL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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