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数据通信服务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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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适用范围

本使用条款适用于使用株式会社JAL ABC(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通信设备(手机、WiFi路由器、智能手机)及其配件等(以下简称“通信设备”)租赁服务的人士(以下简称“用户”)。

第2条 协议的成立

  • 1.本协议自用户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申报必要事项,本公司表示接受申请之时起视为成立。
  • 2.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因库存不足的原因,本公司也可能不接受本协议的申请或无法按照申请的内容提供服务。
  • 3.关于用户与本公司签订本协议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如果无法确认付款或认为本公司的业务在执行上存在问题时,本公司可能不接受本协议的申请。

第3条 通信设备的借出数量以及借出、归还地点

  • 1.通信设备的借出数量为,每人最多申请3台。对于法人,应另行签订协议进行规定。
  • 2.通信设备的借出、归还,在指定的地点(包括快递)进行。

第4条 租赁期

  • 1.租赁期为通信设备借出日至归还日。此外,如果是送货上门,则为收货日至发送日。
  • 2.原则上,申请协议中申报的租赁期不能更改。万一由于用户的原因,归还时间早于申请协议中申报的租赁期,或推迟借出,本公司不会退还其差额部分。
  • 3.本公司事先收到租赁期变更(缩短和延长)的通知并认可时,不受本条第2款的限制。
  • 4.租赁期自借出之日起最长为30天。

第5条 租赁期的延长

  • 1.如果用户要延长租赁期,应在申请协议中申报的租赁期结束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但是,期限延长仅限1次。另外,关于这一期限的延长,我们将以第4条的租赁期内为界限,对已经使用的超过期限的租赁使用费(通信设备/配件租赁费、通话费、放心补偿费及其他费用)进行详细计算(结算)。
  • 2.如果用户没有与本公司联系而超过了租赁期,本公司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停止通信设备的线路。此外,同时使用的租赁费、通话费及其他费用,由本公司执行规定的程序,并通过申请协议中确认的信用卡进行结算。线路停止后,通信设备将无法使用。也无法恢复线路。
  • 3.如果在归还日未归还通信设备,除了租赁期结束的次日至归还日的租赁费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通话费之外,还需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通信设备的费用等。

第6条 申请的取消

如果要取消第2条的申请,应立即联系本公司。 如果在指定地点(包括送货上门)的借出日(领取日)3天前(如遇本公司休息日则为前一个工作日)以后取消,将收取本公司规定的取消费用。

第7条 费用等

本服务的费用包括本公司规定的租赁费、通话费和通信费。 ※补偿费等附加服务费另行规定。
(1) 租赁费
适用本公司指定的费用。
(2) 通话费

  • 一.呼叫从按下通信设备的呼叫按钮之时起开始累计。
    ※根据设备的不同,也可能从通话成立之时起开始累计。
  • 二.接电话从通话成立之时起开始累计。
    ※部分地区除外
  • 三.即使使用了免费拨号等免费电话、对方付费电话、电话卡等,也会根据通信设备的使用时间进行累计。
  • 四.根据租赁设备的类型,通话时间分为计时方式(读取通信设备的内置定时器,用累计秒数乘以通话费单价*1来计算通话费用)和明细单方式(根据通信公司提供的通话明细,计算使用时间。)2种。关于通话时间,如果不是设备故障或通信故障,本公司不接受用户提出的任何异议。此外,如果是计时方式,则不开具通话明细单。
    *1将总通话秒数换算成分钟。(零数进到个位上)

(3)通信费
WiFi路由器等数据通信设备,适用按日期计算的固定费率通信费用。

第8条 付款方式

  • 1. 使用本服务产生的费用,原则上通过本公司在申请协议中确定的信用卡,按照信用卡公司的规定支付。
  • 2. 万一本公司在申请协议中确定的信用卡因用户的原因,无法获得该信用卡公司的结算处理时,会让用户指定可以使用的信用卡,或用现金支付。
  • 3. 在本公司指定的机场柜台采用计时方式归还时,请到柜台确认通话时间,并使用申请协议中确认的信用卡付款。
    ※以快递方式归还时,本公司将确认通话时间,并进行结算。 如果采用明细单方式,请通过电话公司的明细单确认通话时间,使用申请协议中确认的信用卡付款。
    ※无论是计时方式还是明细单方式,原则上只结算1次,但延迟归还、设备丢失等情况不在此限。

第9条 费用的变更

本服务中的租赁费、通话费及放心补偿费等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此外,申请协议时(同意使用条款时)的费用也适用。

第10条 通信设备的管理及灭失、毁损等

  • 1. 用户应根据本公司的使用规定,以良好保管人的勤勉义务,使用和保管通信设备。
  • 2.如果在租赁期内通信设备灭失、毁损,或者丢失、被盗,用户应立即联系本公司。自用户联系本公司之日起至完成本公司规定的程序期间所发生的通话费,无论该通话是否是用户进行的,都将由用户承担。
  • 3.在前款的情况下,用户应承担通信设备的实际设备价款。但是,如果适用放心补偿制度则不受此限。

第11条 放心补偿制度(自愿参加)

所谓放心补偿制度,是指在租赁期内通信设备灭失、毁损*1、丢失、被盗时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如果参加,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日本使用,都可申领本公司规定的费用乘以租赁期(天数)的金额。如果有损失,则申领另行规定的免责金额。 如果未参加,请按照本使用条款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承担实际设备价款。 *1所谓毁损,是指有无法借出的程度的外伤,其基于本公司的判断。 例外事项 如果设备发生的损坏是由以下各项中的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放心补偿。

  • 1. 欺诈、贪污
  • 2. 用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 3. 战争、动乱或核危机
  • 4. 地震、暴风雨等自然灾害

第12条 禁止事项

  • 1. 用户不得在通信设备上安装其他物品,不得对通信设备进行拆卸、改造、修理和性能更改。
  • 2. 用户不得有将通信设备及对本公司的相关权利向第三方转让、抵押、转借等侵害本公司通信设备相关权利的行为。
  • 3. 不得更改已安装的OS。

第13条 注意事项

  • 1. 本服务中使用的通信设备,仅限于在申请时申报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如果在申请时未申报的国家和地区使用,则可能另行收取在该国家和地区发生的费用。
  • 2. 在本服务中使用的通信设备是精密设备,即使使用时充分注意,也可能会发生故障。

第14条Fair Usage Policy(公平使用数据通信的政策)

当在我公司签约的通信公司中,从公平使用无线电波的观点出发,对短时间内进行大量数据通信的用户,可能会限制其通信的使用。如果持续进行看视频、视频通话等大量的通信,成为限制通信的对象,无法使用本公司的租赁设备,本公司不会退还费用。

第15条 免责事项

本公司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 一.来自通信设备,或发往通信设备的通信可能被监听并由此造成的损失。
  • 二. 即使在可以使用服务的国家和地区,因为接收不到无线电信号或因各国电话公司的原因,设备无法使用时。
  • 三.用户使用自己拥有的设备和软件,并因为所用该设备等的规格和工作故障而无法使用设备时。
  • 四.本公司对所有应用程序不承担任何运行保证和支持等责任。
  • 五.本设备归还后会迅速对其进行初始化,所以本公司在使用后不会接受任何有关数据等的查询。

第16条 租赁协议的解除

  • 1. 本公司在用户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时,可以立即解除租赁协议,而无需通过通信告知。 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停止通信设备的线路。
    •  
    • 一.在申请表中发现所填内容虚假时
    • 二.用户的信用状况明显恶化时
    • 三.违反了本使用条款时
    • 四.发现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及使用目的不符合公序良俗时
  • 2. 如果发生了前款的协议解除,用户除了应立即返还通信设备之外,还应承担因协议解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及债务。

第17条 租赁协议的的变更

本使用条款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第18条 不担保特约

因用户未将通信设备用于原来的目的,而使用户及第三方遇到事故或遭受损失等,无论原因如何,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事先毫无异议地同意这一点。

第19条 身份核实和记录保存

在通信设备的租赁协议中,我们将根据省级法令规定(2008年第76号法令:修订手机非法使用防止法)的公共身份证核实身份,并对其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20条 协议管辖

关于本使用条款,如果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存在争议,无论争议数额如何,都同意将东京地方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机构。

附注:2012年3月修订
株式会社 JAL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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